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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小綦说法」多次盗窃病人财物,“瘾君子”被判刑

曾有过盗窃前科,却不思悔改,为筹措资金购买毒品,四十多岁的“瘾君子”潜入医院盗窃病人财物。近日,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,被告人冯某某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,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

冯某某系吸毒人员。2022年2月至4月7日,冯某某为筹措资金购买毒品,利用女性身份骗过医院工作人员进入医院,分别在重庆某医院及重庆万盛某医院,盗窃患者手机12部,总价值22782元,销赃后获利5000余元。

4月1日,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,警方追回11部被盗手机,并发还被害人,冯某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。



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盗窃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冯某某有犯罪前科,系累犯,其盗窃的对象为在医院就医的病人,应予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赃物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
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

第二条第(六)项规定

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本地区规定标准的50%确定。



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,获得财富不能靠小偷小摸,而需要自己勤劳智慧去创造。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多次坐牢,仍然不思悔改,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同时,提醒广大就医人员提高防盗意识,妥善保管财物。



供稿:刑二庭 杨晓放 舒意

编辑:审管办(研究室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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